说案 | 帮同事拧杯盖受伤、上班前在宿舍门口摔倒……这些工伤认定或许让你“大吃一惊”

2024-08-15 来源:劳动报 记者: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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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是职工的“保护伞”。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有时会遇到一些“奇奇怪怪”的伤害事件,这些事件能否会被认定为工伤?为此,劳动报记者从浦东新区人社局收集了一些案例,它们的判定也许会让你“大吃一惊”。

  帮助同事拧杯盖受伤

  可认定为工伤

  王先生是公司行政人员,一天工作期间,同事黄小姐在茶水间清洗玻璃杯时拧不开杯盖,故而寻求王先生帮助。结果,王先生在其用力拧转杯盖时不慎按碎玻璃杯,左手大拇指也意外被玻璃刮伤,当场前往医院救治。

  之后,王先生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在他看来,自己在工作中同事有困难而给予帮助,是同事间友好相处的应有之举,因此自己助人为乐的行为与工作有关,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公司则提出异议。

  最终,浦东新区人社局调查核实后,最终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专家指出,“工作原因”不仅是工伤认定的充分条件,更是工伤定性的核心要素。本案中公司对工伤认定情形中“工作原因”的理解仅限于本职工作内容,过于狭隘片面。定性职工工伤的“工作原因”包括了职工从事的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的活动等。

  就本案而言,帮助同事拧开杯盖解决喝水需求,也属于在工作中为了解决必要生理需要而从事的活动,理当视为与工作有关,而且同事之间互帮互助,形成乐于助人的良好风尚,也有助于企业内部的团结,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此类工伤案件的定性,还应结合职工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综合判断。

  上班前在宿舍门口摔倒

  不予认定工伤

  徐女士是本市某养老院的员工,居住在养老院提供的宿舍。该宿舍与养老院为两幢单独房屋,有两个不同的地址和门牌号,步行距离约5分钟。一日早上5点,徐女士从宿舍步行前往养老院上班,行走至宿舍门口时,不慎摔倒受伤,后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调查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对此,徐女士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女士前往养老院上班途中,在宿舍门口摔倒的情形是否符合预备性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通常情况下,职工都会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进入工作场所,之后再到达工作岗位,这段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而又与工作密不可分的过程可被视作一种工作预备状态,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但法院认为,本案中徐女士受伤时居住的宿舍与养老院是两个场所,事发时徐女士离开宿舍的目的是为了去养老院上班,并非是从事预备性工作,故无法采纳其认定工伤的主张。

  专家指出,预备性工作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本案中,徐女士是在上班前于宿舍门口摔倒受伤,且该宿舍与养老院为两幢单独房屋。宿舍是员工上班前及下班后的休息及自由活动的生活场所,而非上班正常进行工作的场所。综上,徐女士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不是工作原因所致,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参加单位组织旅游时受伤

  不予认定工伤

  郑先生自愿报名参加了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结果携带亲友在游览景点过程中不慎滑倒,造成右桡骨骨折。

  郑先生认为,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活动行程也是由单位负责安排。该活动是公司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活动,是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的联系,是工作的延续,所以该活动属于工作的范畴,如不参加则需要上班。因此,应当认定其受伤为工伤。

  而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郑先生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专家指出,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因此,对于认定工伤来说,必须是活动本身以及活动内容与工作有关,在此前提下受到的事故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员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时自行前往拜访亲友、休闲娱乐则不能视为工作原因。

  就本案而言,郑先生参加的旅游活动是单纯的公司福利,组织也相对松散,其不仅携带家属一同前往,还自行安排交通等,显然对其而言,本次活动与工作毫无关联,不属于工作范畴,其受伤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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